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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螺蛳粉植物源性配料研究重点实验室低值品、材料、易耗品购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及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值品、易耗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一)低值品: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其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损坏或耐用期低于一年的物品,如:玻璃仪器、电子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按教学大纲内容,本科生正常的实验教学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提供,其他人员所需实验易耗品(主要指各种化学试剂、各种玻璃器皿、零配件)均由实验者承担。

第四条 实验室的玻皿库和试剂库实行专人管理,对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严格验收,进出手续清楚、账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一)验收与入库:低值品和易耗品采购回校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登记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低值品和易耗品,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补、赔偿或退货手续。

(二)领用与记录:易耗品应建立领用登记簿;低值品应建立购买、使用登记台帐。

(三)核对与检查:要对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进行定期检查,进行帐物核对,统计物品的盘盈、盘亏情况,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薄记录。

第五条 采购低值品和易耗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优化库存,避免积压浪费,保证使用需要。

第六条 低值品和易耗品的采购应遵循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的试剂有实验室专人统一管理,使用者可按规定时间领取及归还;一般试剂,使用者可向实验室申请领用,领用期间个人负责保管,实验结束后归还并办理入库。

第八条 使用有毒、有害、易挥发试剂,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需在其盛装的玻皿上贴上明显的标签,以警示他人注意。

第九条 对于剧毒物质的使用,实验者应该遵循“可用可不用的尽量不用,能有替代品的尽量使用替代品”的原则。若确需使用,必须由指导老师或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指导老师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购买化学危险品的有关手续以及化学危险品的购置。在化学危险品的整个使用过程中,指导老师或项目负责人应全权负责其安全问题,使用后的废液必须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条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表扬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的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点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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