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的道路上,谁都会遇到困难和挫折,就看你能不能战胜它。战胜了,你就是英雄,就是生活的强者。——张海迪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院发[2013]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补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根据《高等学院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补助类型包括特殊困难补助与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册贫困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身体残疾或有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的;
(二)有较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正在治疗中的;
(三)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力或一方已逝世,家庭无正常经济来源的;
(四)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学生;
(六)因为政策性或非学生个人及学生家长个人主观原因而不能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且当年没有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二)主观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等级和补助金额
(一)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学年总额不超过3000元/人。
(二)特殊困难补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00-3000元/人·次;二等:1000-1500元/人·次;三等:500-1000元/人·次。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不属于在册贫困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且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
(二)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等或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
(三)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金额
(一)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每学年总额不超过2000元/人;
(二)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的补助1000-1500元/人;
(三)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的补助500-1000元/人;
(四)学生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补助300—500元/人;
(五)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四章 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九条 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如下:
(一)《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原因证明材料(如受灾证明、住院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完整,各级单位核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等项必须真实;
(三)班委民主评议意见(需评议小组成员及辅导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汇同其他证明材料,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二)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审核;
(三)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提交学校审批;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根据学校审批结果造表报财务部发放困难补助;
(六)困难补助随时申请,随时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跟踪考察与管理
(一)受补助学生由所在系进行跟踪考察。考察的内容为: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家庭经济有否改善;使用补助款情况等。
(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建立获助档案,优先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