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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4日 00:00 阅读:  

名言:

患难困苦,是磨炼人格之最高学校。-----梁 启 超



小贴士:

2007年07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

  “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小贴士:

在校内外怎样找到兼职工作?

  攻略1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

  攻略2:校外兼职最好在大一、大二进行

  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的张同学表示:兼职的首要目的是锻炼自己赚钱的能力,校外兼职最好在大一、大二进行,但也要避免耽误日常学习,毕竟学习才是上大学的重中之重

  攻略3:通过学长找兼职,工作开始前别忘搜索下兼职单位信息

  网名为恐龙蛋的网友在北师大论坛上发帖说:找兼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请求师兄、师姐推荐有信用的兼职公司,并且在兼职工作开始之前,上网搜索一下有关这家公司信息以及对它的评价,以此来确保兼职顺利

(来源北青网)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院发[2013]72号

案例:

周某从前是青岛科技大学编辑出版专业的专科生,既不是班干部也不是学生会干部的他抓住了在政法教学部勤工助学的机会,发展自己在电脑方面的特长。20047月他参加了“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来到了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信息中心。之后,他不仅保证在吉木乃县政府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并用了3个月的时间为全县2000多名各级干部开展了全员培训,先后起草了《吉木乃县政府局域网网络智能办公系统信息管理员职责》、《吉木乃县政府局域网网络协管员职责》、《吉木乃县政府局域网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及实施办法》等一整套的管理及实施办法,推动了全县的信息化建设,节省了大量资金,被县政府评为“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先进个人”,当地县团委对团员提出了“远学×××、近学周×”的口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自愿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和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二)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内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否则,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勤工助学活动相关文件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二)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核和管理;

(三)对校外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聘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五)对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六)指导各系及各聘用单位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七)规范与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秩序,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

(八)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与需求为学生提供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各部门统一称为聘用单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每年10月前,需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聘用单位要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申请表》(附件1),将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逾期视为无需求。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汇总各单位需求申请后审核并拟定各单位的岗位数及岗位类型,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岗位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标准

固定岗位酬金为8元/小时,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人,每月不得超过32小时/人。临时岗位酬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按8元/小时计,每月聘用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小时/人。

第十一条 临时岗位的申请程序

(一)需要使用临时岗位的聘用单位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填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申请表》(附件2),报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临时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的审核、备案。

(三)如未经申请批准或未按审批意见自行使用临时岗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学生工作酬劳。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双选会”或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一)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每学年举行一次。需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含原已在岗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前到学生工作部(处)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学生将填好的申请表交给辅导员审核并递交所在系签署意见。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每年10月底),经过所在系初审的学生凭申请表参加双选会,与聘用单位初步达成聘用意向。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公布拟录用名单后,学生上岗试用一个月,试用期考核达到“优”给予正式录用,并开始发放报酬。每名学生只能聘任一个岗位,不能兼任多个岗位。

(五)如错过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学生可凭已有所在系签署意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直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职。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离职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报聘用单位签字同意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于学生主观原因要求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今后将不再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更换勤工助学岗位的,需征得学生本人及聘用单位的同意,并由学生本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换。擅自更换岗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及聘用单位自行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调动申请表》(附件4),提出更换岗位的书面申请。

(二)原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新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如因学生中途离职或增加岗位而需要补充勤工助学学生的,聘用单位需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5),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一周内推荐学生到聘用单位面试、试用。原则上对已在“勤工助学双选会”资料库内的人员进行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检查、考核

(一)实行责任人制度。聘用单位须指派专人对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管理,并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考核、考勤。此外,聘用单位应该加强对上岗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

(二)各聘用单位需于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考核表》(附件6)以及《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附件7),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此为根据,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三)如因聘用单位延误未及时报考核表及考勤表,造成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不能及时或足额发放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发放或补发,并向有关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四)聘用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量统计、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

(五)勤工助学学生在抽查中如有发现谎报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被取消勤工助学活动资格的学生将取消其当年个人各项评优资格。

(六)被取消勤工助学活动资格学生的聘用单位,因岗位负责人管理不当的,一年内不再审批该勤工助学岗位聘用。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个人,需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校外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个人与学生签订聘用协议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方可生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聘用单位或聘用个人承担。学校不承认任何未经签订聘用协议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包括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内开展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审核设置岗位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年柳州市公布的城区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聘用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传销,不得销售伪劣产品,不得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聘用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如出现以下情形,学校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或所在系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的;

(二)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的;

(三)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导致重修的;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服从调配、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时到岗或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过的;

(五)利用勤工助学所得挥霍浪费,不听劝告的;

(六)其他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所需的有关经费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支出。

(三)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纳入其参加个人评优评先的参考条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院发〔201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申请表

20 -20 学年)

申请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岗位要求

聘用时间 (小时/人/月)

拟需求人数

备注




































注:本表需于每年10月1日前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3: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岗位名称


使用人数


聘用时间

(小时//月)


申请使用时间


岗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申请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公章)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学生资助管理备案

工资标准


使用人数


(公章)

临时岗位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如未经申请批准自行使用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学生工作酬劳。











附件4: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一寸照片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任何学生干部职务


在校内参加过何种勤工助学岗位


联系电话


是否经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

□是 □否

爱好及特长


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校内)

1. 2. 3.

是否服从调配

□是 □否

请在空闲时间后划“√”

本人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中,严格遵守《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学院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第一二节







第三四节







第五六节







第七八节







所在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是取得应聘资格同学参加双选会的凭证。2.取得此表的同学需妥善保管,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投递此表。3.若在此次双选会中未被录用者,请及时将此表原件交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入库存档,一有岗位空缺将优先推荐。


附件5: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调动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专业

班级


学号


现所在部门


现任岗位


拟调整部门


拟调整岗位


调整原因


现所在

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拟接收

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需求申请表

需求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岗位名称


人数


需求

原因

□ 离职补充

□ 新增岗位


希望到岗

时间


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以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

推荐名单


试用名单


聘用名单


经办人


完成日期











附件7:

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考核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部门

(公章)


部门负责人

(签字)


人数共计


金额共计

(单位:元)


序号

学生姓名

考核等级

工时合计(小时)

酬金总计(元)

学生核对签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1.请各聘用部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考核表的纸制版加盖部门公章并汇同学生考勤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3.如是试用期内人员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内人员考核等级达到“优”,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非试用期内人员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4.学生需核对本人的工作量并在“学生核对签名”一栏内签名;

5.学生工作量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人,每月不得超过32小时/人,酬金标准为8/小时/人。

附件8:

月勤工助学考勤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工作部门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工作主要内容


工作时间(填写时间段,如900-1000

日期

上午

下午

日期

上午

下午

日期

上午

下午

1.



11.



21.



2.



12.



22.



3.



13.



23.



4.



14.



24.



5.



15.



25.



6.



16.



26.



7.



17.



27.



8.



18.



28.



9.



19.



29.



10.



20.



30.



31.



月工作时间

小时

月劳动报酬总计

所在单位考核

负责人签名盖章:

备注
















注:1.考核内容:(1)出勤量;(2)工作态度及效果;

2.请将此表于每月5号前(遇节假日顺延)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逾期不交视为本月无工作量。






0772-3516196

0772-3517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