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起一种正确的人生哲学,于每个人乃是生死攸关的需要。失去了人生目标的人,是最不幸的人。—— 赵鑫珊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院发〔2013〕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微软用户1]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即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位居本专业年级前列,无补考、重修科目;一年级新生当年的高考必须超过本地二本录取分数线;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于本学年在册贫困生或特困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评审
第五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政府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系推荐参加政府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参照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获得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成立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所在系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系上报名单并提出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系要通过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
各系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准许大一新生申报,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同时,当年入校成绩要达到二本分数线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