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言:植物的形成在于栽培,人的形成在于教育。
——法国 卢梭
温馨提示: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其中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8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80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75分以上。
案例;
某高校在一次奖学金评定中,李某和王某两人具备参评政府奖学金条件。但由于两名学生都很优秀,参评条件几乎不相上下,二人遂私自协商,由其中的王某申报,在获得奖学金后与李某平分。然而,在王某拿到奖学金后,王某反悔拒绝与李某平分,由此引发李某到学工部告发该事件。学工部在调查事实后,取消了李某、王某两人的奖学金资格,并对两人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
温馨提示:
只要触及以下任何一条,均不能参与各类奖学金评选:
1.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一学期内因病缺课累计超过五周者;
3.不遵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者。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院发[201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案例:我校机械工程系2007级数控073班杨华新同学,家庭贫困,在大学生活中积极进取。在获取到学院的相关资助政策后,他还通过送水、在食堂洗盘子等勤工助学工作来争取自己的学费、生活费,在工作期间从没有落下学习。四年期间,先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1次,国家助学金2次,学院一等奖学金3次。在大四的考研中,他取得了骄人成绩,以368的高分成功被长安大学所录取。学校在确认其录取后,向其颁发了3000元硕才奖学金。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共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天翼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自治区)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按照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章 天翼奖学金
第四条 天翼奖学金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天翼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评定。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中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75分以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在籍学生人数的7%评定,分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等级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比例 | 1% | 2% | 4% |
金额 (元/学年) | 2500 | 1500 | 1000 |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七条 创新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特设立创新奖学金。
第八条 英才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在文艺、体育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获得荣誉的学生,特设立英才奖学金。
第九条 创新奖学金、英才奖学金奖励金额如下:
奖励金额(元) 竞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国际竞赛项目 | 8000-10000 | 6000-8000 | 4000-6000 | 奖励等级视比赛或参赛队规模而定,区级独立学院比赛参考下一级奖励;广西科技大学级的比赛视举办规模参照市级竞赛进行奖励。 |
全国竞赛项目 | 5000-6000 | 4000-5000 | 2000-4000 |
省级竞赛项目 | 3000-4000 | 2000-3000 | 1000-2000 |
市级竞赛项目 | 800-1000 | 600-800 | 300-600 |
同一项目就高不就低,且只奖励一次,单项(个人)项目奖励金额减半,优秀奖按照一等奖的10%奖励。
对校内竞赛项目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根据竞赛项目的类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硕才奖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读研深造,学校对考取硕士的学生设立硕才奖学金,奖金数额如下:
(一)考取国内重点高校研究生的学生,奖励3000元/人;
(二)考取国内普通高校研究生的学生,奖励1000元/人。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奖学金、英才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11月份评定;硕才奖学金每年5月份评定。
(二)由学生填写呈报表,各系辅导员按条件组织评选,并将初选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下发正式文件进行公布,并由学校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一)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缺课累计超过五周者;
(三)不遵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筹)鹿山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院发〔201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