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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4日 00:00 阅读:  

一个人有了很大的理想,就是在最艰苦困难的时候,也会感到幸福。—— 徐特立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院发〔2013〕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于本学年在册贫困生或特困生。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必须为经当学年认定在册的特困生(A等),经当学年认定的困难学生(B等)或突发事件困难学生(C等)可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系推荐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参照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成立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所在系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系上报名单并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系要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

各系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助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助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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