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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4日 00:00 阅读:  

学习的敌人是自己的满足,要认真学习一点东西,必须从不自满开始。

——毛泽东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院发〔2013〕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位居本专业(方向)本年级前列,无补考、重修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于本学年在册贫困生或特困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推荐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参照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不含当年入校新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获得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成立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所在系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系上报名单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系要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

各系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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