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既贵专精,尤贵宏通。
——胡先骕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院发[2013]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达到我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上一年度获得区、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可优先;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大赛获奖者可优先。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参照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不含当年入校新生人数)确定。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系成立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所在系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答辩评审委员会,审核各系上报名单,组织所有推荐人选进行公开评审答辩。
(四)通过公开评审答辩,由“国家奖学金”答辩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