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努力践行校训要求,主动追求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立志成为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是指由学校所设立的面向全体学生的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公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积极上进,本学年修读学分数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五)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和校、院、班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 (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下的; (二)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补考或重修科目的;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两次院级以上通报的; (五)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不及格的; (六)当学年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达三次以上的; (七)未按时缴纳学费(已获得助学贷款或经批准同意缓交费者除外)的; (八)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 第三章 奖学金设置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和毕业班学生奖学金两大类,其中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毕业班学生奖学金分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 第九条 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 非毕业班奖学金按专业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评定条件、比例和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一)评定标准 1、特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20%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5(专科、高职学生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2、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30%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专科、高职学生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3、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40%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专科、高职学生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4、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50%以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专科、高职学生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二)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1、特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奖金为每人2000元; 2、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4%,奖金为每人1000元; 3、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7%,奖金为每人500元; 4、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0%,奖金为每人200元。 (三)其他 1、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特等和一等奖学金评定: (1)非艺术类本科三年级(五年制专业为三、四年级)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分(在总分为710分的情况下),艺术类本科三年级未通过广西三级外语考试的; (2)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良好(即75分)以上或体育课成绩未达到80分以上者(体育课免试者除外)。 2、如果符合以上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从高到低取相应比例,符合上一级别奖学金评定条件的人数超出比例部分自然转评下一级别奖学金。 3、原则上按同年级同专业进行奖学金评定。如果本专业有专升本学生独立成班的,以班级为单位,按奖学金条件进行单独评定,不参加同年级同专业排名。 第十条 毕业班学生奖学金 毕业班奖学金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期评定,主要采用与毕业生就业挂钩的评奖方式,凡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奖励: 1、一类奖学金:奖励被确定为广西选调生、支援西部计划等的毕业生,每人500-1000元; 2、二类奖学金:奖励当年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每人300-500元; 3、三类奖学金:奖励当年6月30日前递交就业证明材料的毕业生。 以上各类毕业生奖学金提供材料时间截止到当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填写《桂林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审批表》,将填好的审批表交给班导师(辅导员)。 (二)班级推荐。由班导师(辅导员)组织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推荐,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定。 (三)学院审定公示。学校授权各学院进行审定。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学院公告栏和学院网站上张榜公示5天。 (四)材料报备。学院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形成《桂林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汇总表》,注明公示时间地点,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同时上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五)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公示后报校领导签批、印发表彰文件。 (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学院到校学生工作处领取奖学金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校财务处根据学校表彰文件,通过银行系统为学生发放奖学金。 (七)材料归档与电子注册。学院将获奖学生的《桂林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审批表》及时归入学生档案;学校将有关内容形成《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奖惩情况汇总表》上报教育部用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 (八)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二类奖学金由各学院上报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放;三类奖学金由各学院在学校划拨经费范围内自行决定奖励标准,并负责造表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进行评定工作,在执行评定标准中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获奖者所获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桂林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桂理工学〔2009〕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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