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 创业计划竞赛奖励办法 桂理工学〔2012〕36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院、教师以及广大学生组织和参与“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积极性,营造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多出作品、出优作品,多获奖项、获高奖项,争取我校在“挑战杯”竞赛中不断取得优异成绩,促进学校以“挑战杯”为龙头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蓬勃开展,进一步培养和提升我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全国、全区“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组织开展“挑战杯”竞赛的学院。 二、奖励方式 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分别奖励。 三、奖励措施 (一)奖金奖励 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的作品 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 学生项目组 指导教师组 学院组织奖 国家级 特等奖 15000 15000 5000 一等奖 8000 8000 3000 二等奖 3000 5000 1500 三等奖 1000 3000 1000 自治区级 特等奖 1000 3000 1000 一等奖 800 1500 800 二等奖 600 1000 500 三等奖 400 500 300 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作品 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 学生项目组 指导教师组 学院组织奖 国家级 金奖 8000 12000 3000 银奖 3000 6000 1500 铜奖 1000 2000 1000 自治区级 金奖 600 2000 800 银奖 400 1000 500 铜奖 200 500 300 获得以上奖励的学生项目组不再参加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特殊贡献奖”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和学院不再参加学校其他相关奖励。 (二)“创新学分”奖励 1、获“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特等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10分/人,其余学生奖励创新学分8分/人;获全国一等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8分/人,其余学生奖励创新学分6分/人;获全国二等奖和全区特等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4分/人,其余学生奖励创新学分2分/人;获全国三等奖和全区一等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2分/人,其余学生奖励创新学分1分/人。 2、获“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金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8分/人,其余同学奖励6分/人;获全国银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4分/人,其余学生奖励创新学分2分/人;获全国铜奖和全区金奖的学生组,作品负责人奖励创新学分2分/人,其余学生奖励创新学分1分/人。 3、学生所获创新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学分,但学生已修公 共选修课学分和所获创新学分累计超出学校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不作为学分清算使用。 (三)荣誉奖励 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的作品 (1)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的学生,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全国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和全区特等奖、一等奖的学生项目负责人,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2)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作品的指导教师,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园丁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全国二等奖、三等奖的指导教师和全区特等奖、一等奖作品的第一指导教师,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园丁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3)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作品的学院,授予本学年度“大学生科技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作品 (1)获全国金奖、银奖的学生,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全国铜奖的学生和全区金奖、银奖的学生项目负责人,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2)获全国金奖、银奖作品的指导教师,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园丁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全国铜奖的指导教师和全区金奖、银奖作品的第一指导教师,授予本学年度“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园丁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3)获全国金奖、银奖作品的学院,授予本学年度“大学生科技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同一作品在全国和全区竞赛中均获奖的,只按最高奖项给予 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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