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繁荣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桂林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而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桂林理工大学规章制度。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素质培养、示范带动等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社团按性质分为职能服务型社团、学术科技型社团、兴趣爱好型社团和社会公益型社团四类。按照社团规模、社团建设情况、社团活动范围和影响划分为三星、二星、一星三个星级,每学年末社团管理部门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一次星级评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学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学院分团委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学院级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不准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核,党委宣传部批准。凡未经正式注册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团体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八条 成立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2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完备的社团章程; 3、有规范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4、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其中指导单位应当是学校内设机构(职能部门),指导老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思想作风正派并热心于该社团工作。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递交下列书面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章程草案; 4、组织机构设置,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个人简历、学生证复印件; 5、指导老师书面意见和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1、社团名称; 2、社团宗旨、性质; 3、社团规模、活动范围和方式;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管理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权、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一条 校团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获得《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资格证书》,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备案,并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筹备期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5、其他不符合成立条件的。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一般为一星社团,并根据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内容划定社团类别。 第三章 社团注册 第十四条 社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凭《桂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资格证书》到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学年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将予以通告。 第十五条 社团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学年工作计划; 2、当前财务状况和本学年经费预算; 3、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有效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修改章程、变更和注销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代表)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一学年累计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的。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更好的促进社团发展,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工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社团工委负责社团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团建、干部培养、素质拓展、评奖评优等工作,社团联负责社团的成立、注销,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工作。校团委指导社团工委和社团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经社团工委提名,报学校团委审批通过后可成立团支部;对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经社团工委提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通过后可成立党支部。 第五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缴纳会员会费、上级部门拨款和吸纳社会资金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会员收取会费。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需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联财务部设统一帐户集中管理。各社团需要使用经费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活动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团联财务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向社团联财务部指定人员支取,支取负责人持正规发票到社团联财务部入账。活动一次性所需经费数额大的,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学期末,社团联财务部需向校团委报告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会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社团联财务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社团联财务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条 社团的备案事项(如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经社团工委、社团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分立、合并应向校团委申请,校团委负责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第三十二条 社团更改名称须重新注册。若名称和性质同时改变的,应视为原社团注销,并应申请成立新社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学生社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逾期一个月未进行学年注册; 4、社团执行机构不健全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5、不服从社团工委、社团联管理; 6、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该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桂林理工大学规章制度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5、连续一个学期会员不足三十人的; 6、未进行正常活动时间达到半年,机构瘫痪的; 7、连续两年综合评定不合格的; 8、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注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桂工团〔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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