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院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言行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在行政或刑事处罚期内,未在学院纪律处分期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即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位居本专业年级前列,无补考、重修科目;一年级新生当年的高考必须超过本地二本录取分数线;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评审
第五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政府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各系推荐参加政府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参照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获得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成立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核实学生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所在系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系上报名单并提出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各系要通过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鼓励受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
各系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院发〔2013〕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