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掺杂进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工作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系资助工作专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系部可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并结合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属于“特别困难”(A类)。
(二)来自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柳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的学生,属于“困难”(B类)。
(三)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C类)。
第七条 具体认定工作中,学生的在校具体经济表现应是困难学生认定的重要标准,原则上有非学习或非生活必须用品(比如:高端手机)的学生,不应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学生。
第八条 在具体认定工作中,申请认定的学生如有部分条件不符合认定条件,但本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对本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做出具体书面说明,经所在班级、系认定同意,并通过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相应部门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证明材料)。
(二)每学年初,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并进入公示环节。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被公示学生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异议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监督和教育
第十条 各系每学年应对本系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应联合各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隐而不报,又不夸大虚报,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各级单位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1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