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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院发〔2017〕80号)
2019-11-07 14:29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以及触犯法律者,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分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视情节学院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要求学生休学。学生有违纪行为,视情节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者,给予系级通报批评,由学生所在系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90天,记过处分期限为180天,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365天,自违纪行为发生的日期起算。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考核其改正表现。对处分期满经教育不改者,延长相应处分的期限一期,延长期满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一级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考虑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如实陈述学院尚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行为信息,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如实陈述学院尚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行为信息,有效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五条 学生因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可免于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考虑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用各种方式干扰学院调查核实工作者;

(二)同时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者;

(八)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屡次违纪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系内通报批评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处分期内受违纪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内组织、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徒刑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损毁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擅自动用、损毁、破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危害公共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学院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公共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公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通过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混淆视听,扰乱学院的办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通过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资料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学院、地方和国家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开展勤工助学、参加商业营销等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或学院的有关规定,破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学院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组织传销、不良信贷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参加传销、不良信贷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毁损财物或引发公共安全事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盗用、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体偷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参与分赃或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走私、买卖国家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辱骂、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恃强凌弱,辱骂他人以及故意用语言侮骂挑衅或其他方式激怒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打架、斗殴,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障碍者,给予记过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执械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事件终了后,寻衅报复再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刁难、侮辱、漫骂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威胁、殴打教职员工或阻扰其工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网页,或有其他色情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猥亵、监禁、侮辱他人或有性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到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一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淫秽色情性质服务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与外籍或境外人士交往行为有损国家、党的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不得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起哄、酗酒、划拳、摔砸酒瓶等物品,不听从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违规电器、乱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或燃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将垃圾或杂物堆积在楼道或公共区域,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物上造成污迹,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或有其他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未经批准晚归达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冒名登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大型集会、报告会喝倒彩、起哄、吹口哨者、赤膊等或穿拖鞋进入教学办公场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孔明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违纪行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私自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受处分之日起365天内的奖学金、助学金评选以及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给予学生处分时,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如有违纪,首先由学生所在系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到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的,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发文处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后,由院长签发处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所有涉及学生违纪处分,均需经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讨论,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各项处分决定,只能由学院发文执行;

(五)各系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院学生工作部(处)可以责成相应系复议;或者由学院直接按规定处理,系应当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在处分考核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申请解除相应处分;受处分的学生需在处分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系递交解除处分审批表,经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解除相应处分;

(二)如在处分考核期间确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前向所在系递交解除处分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和班长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并交由系部存档记录在案;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第四十一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的相关事宜参见《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xxxx日起开始执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院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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