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促进毕业生诚信择业、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和就业协议书均由学校就业部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实际制定格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复制、复印、翻印。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及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部在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启动前统一发放到各系。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推荐表每人1份,毕业生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各系应严格审查并根据毕业生个人特点填写推荐意见。经学校就业部盖章后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每套一式三份,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就业部各存一份。
第六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伪造、复印、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可持原件到学校就业部申请更换。
第八条、毕业生申请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或协议书补发或更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毕业生推荐表/高等学院毕业生登记表申领审批表》或《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审批表》,陈述补发或更换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毕业生因与原签约单位解约而申请补发,毕业生需出具与原签约单位解约函;
(二)所在系部就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学校就业部受理毕业生补发或更换申请后,将申请补发或申请后的毕业生名单在学校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无异议,予以补发或更换。
毕业生如以遗失就业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后被查实原就业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且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九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广西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或送)至学校就业部进行登记。
第十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一般程序
(一)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和户口迁入地址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用人单位进人如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盖有主管部门公章;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毕业生所在系部登记并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四)学校就业部确认盖章登记。
如需学校先签字盖章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有效接收函。
第十一条、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和因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在提交升学、出国及录取公务员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学校就业部。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毕业生均应树立契约神圣、诚实信用的意识,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自身信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毕业生推荐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申领审批表
2.《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