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柳州工学院工会是基层工会组织,接受校党委和柳州市教育工会双重领导,代表和维护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自身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日常工作和决策,组织职工加入工会。同时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第六条校工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校工会委员会;二级学院分工会和学校行政机关分工会;工会小组。
第七条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工会委员,内设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青工部等机构。工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八条校工会财务由学校财务部相关人员兼任,工作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相关二级学院都应成立本学院分工会,并根据实际情况设分工会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青工委员、福利委员等。单位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应设女教职工委员会。学校行政机关的分工会组织由校级工会指导成立,并按实际情况设工会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青工委员、福利委员等。
第十条工会小组按照各二级学院教研室、行政机关部、处、室、中心等为单位建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校工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劳动争议;
(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负责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组织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五)负责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做好职工之家建设;
(六)抓好送温暖工作,做好生活困难职工、离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及服务工作;
(七)负责协调、指导学校各二级分工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分工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校工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校工会的各项活动;
(二)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排忧解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做好分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做好会员的教育工作、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做好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特殊利益;
(五)做好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我校工会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工会活动,遵守工会章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三)对学校工会提出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相关会议上,参与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切问题的讨论。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统一;
(四)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一)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常务副主席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校工会委员会应严格实行工作定期例会制,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5.工会的财务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6.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7.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8.在工会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民生问题;
9.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会议,会前切实做好准备,对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是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九条校工会委员会对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定期召开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女职工组织,履行妇女工作的一切职能,同时积极引导和教育女职工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工作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上级女工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女教职工的贴心人,关心女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负责女教职工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审委委员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推荐、同时酝酿、同时选举、同时批准公布。
第六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创新发展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
(一)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二)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教职工文体娱乐活动、户外素质拓展、亲子活动以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动态,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教职工,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工作上、生活上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参加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四)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组织教职工年度身体健康体检及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广西互助医疗保障工作。
第五章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坚持实事求是,深入教职工,深入一线调查研究。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说服、诱导和自我教育的方针,办事同教职工商量,尊重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工会干部要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严格岗位责任制,多办实事、讲求实效。
第七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三条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及时向党委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校工会针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四)由工会组织的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党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工作任务要求,并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工会工作。关心工会干部力量的配备和素质的提高,考察和推荐专职干部人选,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七章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七条工会积极主动争取校行政的支持,积极向校行政通报工作,邀请学校行政领导出席工会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及时争取校行政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的指导和帮助。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工会要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校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校工会应主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三十条工会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落实。
第八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一)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工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确定的任务和决议。
(八)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部)积极协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问题。
第三十三条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各二级工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级工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