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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学院工会会员慰问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1 作者:校工会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桂工发〔2024〕22号)《柳州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院发〔2022〕27号)等制度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慰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文关怀原则。关注会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状况,在会员遭遇疾病、灾难或其他困难时,及时伸出援手,通过慰问活动传递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

(二)平等对待原则。所有会员在遇到困难时均应得到工会的关注和帮助,不因职位、年龄、性别等因素而有所偏颇,确保慰问资源公平分配。

(三)及时响应原则。对会员的困难和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同时设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能够及时了解会员的情况。

(四)适度原则。慰问的方式和程度要适中。既要体现关怀,也要尊重会员的个人空间,避免过度慰问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关注或压力。

(五)保密原则。保护会员的个人隐私,不泄露其个人信息;在慰问过程中注意保密,避免给会员带来额外的困扰。

(六)合法合规原则。慰问活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确保慰问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使用合法合规。

(七)透明公开原则。慰问政策和程序应对会员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提高慰问工作的公信力。

(八)持续关注原则。不仅在会员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还应在事后持续关注其恢复情况;建立长期的支持机制,帮助会员重返正常生活和工作轨道。

第二章 适用对象、种类及标准

第三条 工会慰问对象分为四类:

一类为校编教职工工会会员;二类为非校编教职工工会会员;三类为原校编工会会员并在学校工作直至退休的退休教职工;四类为经工会委员会认定为应该予以慰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慰问种类及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日慰问

1.慰问对象:一类、二类。

2.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慰问,一类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分3次发放(即:元旦和春节慰问标准为不超过700元/人;端午节慰问标准为不超过200元/人;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标准为不超过600元/人)。二类人员参照一类人员发放标准的一半执行。该发放标准随广西自治区发放标准调整而调整。

3.以启动采购立项日为截止日计,会员入会并缴纳会费后即可享受慰问。

(二)婚育慰问

1.慰问对象:一类、二类。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一类人员,校工会可向其发放8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二类人员参照一类慰问标准的一半执行。

(三)生日慰问

1.慰问对象:一类、二类。

2.慰问标准:一类生日慰问标准为每人原价300元蛋糕券。二类参照一类慰问标准的一半执行。

3.入会并缴纳会费,且生日(以人事处提供的出生日期为准计)在入会时间之后的会员,即符合慰问标准。

四)退休离岗慰问

1.慰问对象:三类。

2.三类人员退休离岗时,由会员所在分工会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1000元的慰问金或纪念品。

(五)生病住院慰问

1.慰问对象:一类、二类、三类。

2.一类人员生病住院时,校工会可向其发放不超过800元(含)的慰问金或慰问品。二类和三类人员参照一类人员慰问标准的一半执行。

3.生病住院慰问是为解决教职工突发暂时性困难而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职工,原则上一年只能接受一次慰问。

(六)去世慰问

1.慰问对象:一类、二类、三类。

2.一类人员去世,校工会给予去世会员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二、三类人员去世,校工会给予去世会员家属1000元的慰问金;一类人员配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或者子女去世,给予该工会会员800元的慰问金;一类人员配偶父母(与会员配偶有血缘关系的)去世,给予该工会会员500元的慰问金。

(七)生活困难慰问

1.慰问对象:一类、二类。

2.一类人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或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发放一次性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二类和三类人员参照一类人员慰问标准的一半执行。

(八)其他慰问

1.慰问对象:四类。

2.未列入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认定应该予以慰问的人员,慰问标准及慰问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慰问审批流程

第五条 节日慰问及生日慰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日慰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以实物或提货单形式发放,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二)生日慰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以生日蛋糕券的形式由校工会分上、下半年集中发放。

第六条 除节日慰问、生日慰问及其他慰问外,其余其他款项的慰问申请由拟受慰问会员本人或所属分工会安排相关人员填写《柳州工学院慰问金申请表》,按流程审批,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按规定发放慰问金。

第七条 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工会不予慰问:

(一)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对学校声誉造成极大损害的。

(二)本年度内受国家法律以及治安处罚的。

(三)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受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个人不当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原因经工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应予以慰问的。

第八条 逢其他重大节日或事件需开展走访慰问的,由校工会提交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校工会应建立职工慰问台账,接受教职工监督,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学校审计室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内各条款,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柳州工学院工会会员慰问工作办法》(工会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