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1-01-26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高校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对学生知识结构要求的具体体现,是高校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高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指导学生选课的主要依据和建立教学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执行、调整和异动等,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涉及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进程,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办学定位组织制(修)订。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各系要成立由系领导牵头行业企业专家、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人员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加强科学调研、集思广益多方收集信息数据,避免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随意性和简单化。

第五条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相关文件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性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六条 要切实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抓手,以市场需求、职业需要为核心,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实践体系为主体,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培养规格、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支撑矩阵、毕业要求实现过程、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对应矩阵、毕业说明、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教学进程表、课程拓扑图等;

(二)课程设置:“四平台”通识平台、基础平台、专业平台、拓展平台,“八模块”公共基础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集中实践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第二课堂;

(三)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据(主要是对培养方案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教学计划中的一些教学环节做出统计),如学分构成表、周学时计算表、实践学时比例表等;

(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专门人才培养规格和学院办学特点的若干指标要求。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规范、统一,课程名称设置要科学、准确,学时数一般为8的倍数。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第九条 教务部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文件及学院相关政策,经充分调研后,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审批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各系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部。

第十一条 教务部汇总整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部,教务部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

第十二条 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后,由教务部按照学院相关采购程序印发后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印发后,由教务部组织人员将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内的课程录入教务系统,教务部负责协调和监督各教学单位认真执行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教务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向各教学单位发出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核对信息,各系专业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对教学计划,结合本系的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计划是否需要异动;教务部根据各系的教学计划反馈表,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下达到课程管理单位,各课程管理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到相关教研室和教师,填报教学任务安排表,报教务部审定后由教务部协同各教学单位进行排课。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教研室、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制订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教材预定或教材编写等,并有计划地进行习题集、教学参考资料、试题(试卷)库和实验设计等教学文件建设。

第十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及实验安排表等。

第十八条 各系应每学年汇总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情况,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出小结。针对实施过程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在新学年实施培养方案应当继续发扬和争取改进的措施。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

第十九条 选课模块的变化、课程的增开或减开及课程的学分、学时(含实践学时)、开课学期、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等调整和变动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范畴。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确因重大原因需要异动的,各教学单位必须在不违背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在教务部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之前提出,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异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教务部研究批准或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异动。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院发〔2016〕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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